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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前申请离婚协议的一个问题应该注意的
发布时间:2020-01-30 来源: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0次

  离婚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法院以各种理由作出离婚判决前,已经达成离婚协议,打算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纠纷律师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离婚律师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至于办理离婚手续所需的材料,这位律师在前文中作了详细介绍。不过,对于仍在法院审理阶段、尚未撤诉的当事人,有意到民政部门协议办理离婚的,离婚律师也要提醒大家注意重点。即: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法院不受理诉讼离婚案件。因此,工作人员在办理离婚询问笔录时,一定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没有撤回诉讼。有几种方法可以回答此问题,并且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1. 答复投诉已经提交,尚未撤回。 在回应这个答复时,原告人会被通知到法院撤回申诉,然后带着法院签发的有关撤回申诉的证明书进行离婚和解;

  2.答复说:虽然起诉,但已经撤回。“对于这样的回答,工作人员将要求原告提供法院出具的撤回相关证明,并继续办理离婚协议;

  3,回答说: “没有受到任何起诉。”由于目前民政部门无法查询离婚诉讼的记录,所以员工不会提任何要求,并继续办理了离婚协议。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之所以会询问双方是否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尚未撤回诉讼,是因为法院和民政部门无法查询双方是否实时完成了离婚诉讼或约定的离婚手续。所以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可能同时持有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的内容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会发生冲突。在这方面,我的律师认为应该用完成时间的顺序来决定哪种离婚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都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效果,所以首先要有效地完成离婚程序。但是,由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诉讼所必需的基本要件已经丧失,所有尚未办理完毕的离婚手续都应当提前终止。由此产生的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不能生效。由此可见,这一问题在本质上是可以解决的。然而,这种情况可能会造成形式上的混乱,给双方带来麻烦。

  鉴于上述原因,结合某些诉讼离婚原告担心首次撤诉程序,对方违背离婚协议,导致自己等待半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建议我们选择适当的方式回答民政部工作人员的问题,并在离婚后处理协议,到法院办理撤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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